市教发〔2011〕565号
各区县教育局、沣东新城教育局,直属中小学:
现将《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一五”以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长足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受多种因素影响,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教育资源还不均衡,致使择校现象比较突出。少数民办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奥数班违规举行“小升初”考试,干扰了全市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化解我市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1.依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要强化义务教育区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责任,严格按照学区划分范围,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严格按照“以流入地为主、就近入学,以公办学校为主、免试入学”的原则妥善解决。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服务范围,实行动态式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招生入学工作实施要求,确保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入学秩序。
2.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和政府划定的学区服务范围,实行登记注册入学,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
全市从2012年秋季招生开始,民办学校招收初中新生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为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细则、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招收初中新生,接受政府委托招生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接受政府委托的,由学校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招生办法在规定时间、地域范围内招生,新生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由全市统一时间进行。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以小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为主,结合招生学校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评价,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收新生。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评价时,严禁出现“奥数”内容。民办学校招生都必须以民办学校自己的名义进行招生,坚决禁止借用别的教育机构的名义为本校招生。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区县要在认真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学校现有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制定辖区内各中小学招生计划。要避免大班额现象,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以区县为单位,辖区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要统一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再由区县下达学校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执行计划和管理机制上制止超计划录生现象。
4.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以区县管理为主、市局监管。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区县统一要求为其建立学籍,并按照市教育局的规范要求统一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各区县教育局要不断完善学生流入、流出的管理办法。每年2月、7月在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初中毕业生的学籍信息作为高中招生入学的重要依据,与中考报名相互连通,逐步实行初中学籍与高中学籍衔接、建立并形成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衔接贯通的科学管理机制。
5.逐步推行“大学区”管理。从2012年春季开学起,首先在我市城区推行“大学区”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区县域中小学中,以一所优质学校为龙头,联合3-5所同一办学层次的学校组成一个大学区。在大学区内实施“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共享设施、统一安排教师、统一课程资源、统一教学活动、统一组织备课、统一教师培训、统一质量监测、统一评价激励”,着力发展壮大优质教育资源,有效推进教育内涵发展,不断满足学生和家长“上好学”愿望和期盼。
6.加大宣传和督导力度。要强化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发展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要指导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宣传义务教育是法定意义上的国民素质教育,不是选择性、选拔性教育,要倡导适合孩子的学校是最好学校、适合孩子的教育是最好教育的思想理念,引导家长不盲目择校,不盲目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班和“奥数班”。各区县要按照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乱办奥数班、择校乱收费的综合治理,强化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创建教育科学发展的生态环境。
7.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发文之日起,如若发现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奥数班暗箱操作招录学生等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各区县教育局要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事业办学单位责任人,区县教育局提出处理意见后,市教育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治理不力的区县,市教育局将通报地方党委、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